佛教原始聖典《四阿含》中在家戒律之「邪淫」是否包含同性行為?
先說結論,《四阿含》中的「邪淫」並不包含同性行為。《四阿含》的「邪淫」僅涉及「與他人的伴侶、或受親人保護者(如未成年等),或將招致刑罰者(強姦)」的性行為。
《四阿含》:《雜阿含經》、《中阿含經》、《長阿含經》、《增壹阿含經》,這四部佛教經典被公認是最接近佛陀時代(其中《雜阿含經》是最早的),不管哪一個支派的佛教系統都共同承認的。探討佛教對於不正當性行為(邪淫)的規範,勢必從這裡開始。
過去曾從頭至尾詳讀過《四阿含》,針對以上問題(邪淫是否包含同性行為)依我的印象答案是否定的,但這當然十分不精確。這次以CBETA電子佛典程式,用「婬」、「淫」二字檢索四阿含共183卷的經文,搜尋結果此二字總共出現445次。其中「婬」出現409次、「淫」出現36次。
這些「婬/淫」字常見牽涉的主題有:
1.三果斯陀含(斷三結,婬、怒、癡薄,得斯陀含)
2.生天法的十善/十惡(殺生、偷盜、邪婬、兩舌、惡口、妄言、綺語、貪、瞋、癡,不行十惡即十善)
3.出家弟子戒律的不婬
4.在家信眾五戒的不婬(不他婬、不邪婬)
第四個是我這次探討的目標。
在談到在家信眾的不邪婬戒時,絕大部分地方僅是提及,例如
《雜阿含經》卷33,927經:「優婆塞離殺生、不與取、邪婬、妄語、飲酒,不樂作。摩訶男!是名優婆塞戒具足。」(CBETA, T02, no. 99, p. 236b23-25)
而有詳細說明「邪婬」內容的部分,共有兩處。另因十善與五戒內容有所重複,說明十善內容的部分也可參考,此則有三處,不過內容與五戒的「邪婬」大同小異。先說明因為經典成立時男性中心的問題,所有討論都是以男性為主體,說「不犯女」指的就是「男不犯女」。至於女性主體的部分就只能推而廣之。
關於制訂不邪婬戒的理由,出自
《雜阿含經》卷37,1044經:「我既不喜人侵我妻,他亦不喜,我今云何侵人妻婦?是故受持不他婬戒」(CBETA, T02, no. 99, p. 273b20-22)
倫理學的黃金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大家都不喜歡別人與自己伴侶發生性關係,便也不應與他人伴侶發生性關係。所以有了不邪婬戒。
至於與何種對象算是「邪婬」,在另一處則有更詳細的說明
《中阿含經》卷30,128經:「白衣聖弟子離邪婬、斷邪婬,彼或有父所護,或母所護,或父母所護,或兄弟所護,或姉妹所護,或婦父母所護,或親親所護,或同姓所護,或為他婦女,有鞭罰恐怖,及有名雇債至華鬘親,不犯如是女。」(CBETA, T01, no. 26, p. 616b23-29)
在兩千多年前的當時,女性自主地位低落,所以強調受父母親族「所護」,在現代概念而言大概就是未有完全行為能力、有法定代理人的人(主要是未成年)。「為他婦女」就是有伴侶者。「有鞭罰恐怖」就是侵犯會受刑罰,以現代概念理解大概等同強姦等犯罪行為。「有名雇債至華鬘親」,參考對應的南傳《增支部‧10集217經》莊春江譯本,是指被套過花環的已訂婚者。
總之,阿含經中談到的「邪婬」主要是指:發生性行為的對象為有伴侶的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以及強姦等犯罪行為。有沒有同性性行為?並沒有。
上引經文是男性中心的陳述,而在阿含經中並未提及佛陀特別為女性弟子額外制訂其他的邪婬規範,以事實而言女性佛弟子只能也只需將上述經文推而廣之(如不犯有婦之夫之類);同樣的邏輯,若跳出異性戀中心的思維,我們也可以推想,根據以上經文推論,同性之間若犯及有伴侶者、非完全行為能力者、犯罪行為,也會是犯邪淫的。但至於「同性性行為」本身,四阿含並沒有任何的評論。
若我們回到佛陀制戒的精神,可以發現在家弟子五戒,主要的目的是避免造成對他人的傷害、避免與其他眾生結怨,如下所引
《雜阿含經》卷30,845經:「何等為五恐怖怨對休息?若殺生因緣罪怨對恐怖生,若離殺生者,彼殺生罪怨對因緣生恐怖休息。若偷盜、邪婬、妄語、飲酒罪怨對因緣生恐怖;彼若離偷盜、邪婬、妄語、飲酒罪怨對者,因緣恐怖休息,是名罪怨對因緣生五恐怖休息。」(CBETA, T02, no. 99, p. 216a1-6)
根據這個原則,不違犯前述邪婬規範的,彼此合意的、不涉及受代理人保護者、不牽涉他人伴侶關係、不犯法的同性性行為,實際上本來也就不造成任何結怨或傷害的可能,以佛陀制戒的精神來看,實在沒有特別禁止的必要。而在《四阿含》中,確實也沒有相關的限制存在。
一如佛陀「諸行無常」的教法,佛教教團、學說與典籍,數千年來不斷隨著時間與各地風俗而有變動發展,關於「邪淫」的規範,在後來的論典中確實不斷有所增補,如《瑜伽師地論》中確實有提到與「一切男及不男」發生性行為是屬於「欲邪行」(即邪淫)。但對於佛教有個非常重要的觀念是,「經」是佛陀所說,「論」是後代論師所作,一切應以佛說為先,亦即以「經」為優先。另佛陀滅度後,對於戒律,繼之領導僧團的迦葉尊者主導確立了「佛所未制訂的不應新增,佛已制訂的不應刪除」(「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佛先所制,今不應卻。」《四分律‧卷54》)的準則。那麼後代對於邪淫戒不斷增補的各種細節,是否可以拿來作為反對同性行為的理由,恐怕是有待商榷的。這也是為何我回到最原初的《四阿含》來探索「邪淫」是否涉及同性關係的原因。
另《四分律》雖然有涉及「黃門」(其中有一些以現代眼光來看屬於同志)不可出家的問題,但屬於同性別共住的僧團有更多需要考量的問題是可以進一步探討,此議題可參考楊惠南〈「黃門」或「不能男」在律典中的種種問題〉。重點是,某種人「是否可出家」,不等於佛教認為這種人不能成為在家弟子,不等於佛教認為這種人道德上是錯的,不等於佛教「反對」某種人。對於宗教師的規範,不應該拿來規範一般信眾,更不應該拿來要求非信徒。
另方面,就《阿含》記載而言,出於對人世無常一切皆苦的觀察,佛陀並不以為誕育子女是值得欣喜的事。有一次佛陀聽聞一名王女產子的反應是「這並不是好事」(「此則不善,非是善。」見《雜阿含經‧卷49‧1296經》)。由此或可推論,對於生育並不持肯定態度的佛陀,應不會像一些宗教那樣,認為能生殖的異性關係是較同性關係高等或神聖的。此或可為一個佛陀並不特別貶抑同性關係的旁證。
更重要的是,佛陀的教法,無論在根本佛教中的「離苦」,或在大乘佛教中的「慈悲」,都再再強調避免傷害眾生的重要性。學佛是為了讓自己、讓別人煩惱越來越少,若一個人從來不以戒律細節要求異性關係者(非支?非時?非處?非量?非理?),卻要拿來要求同性關係者,只挑自己想講的講,套句最近的流行語,那可以說是「佛教自助餐」了。更不用說只看到「邪淫」二字便望文生義,於教理沒有任何根據,只因為自己的偏見就認為「邪」包含同性的人,其行為除了增長他人的煩惱,讓人心生遠離佛陀教法,於人於己都是沒有任何好處的。
另附上屬於十善部分之「邪婬」內容出處如下
《雜阿含經》卷37,1039經:「行諸邪婬,若父母、兄弟、姊妹、夫主、親族,乃至授花鬘者,如是等護,以力強干,不離邪婬。」(CBETA, T02, no. 99, p. 271b23-25)
「離於邪婬,若父母護,乃至授一花鬘者,悉不強干起於邪婬」(CBETA, T02, no. 99, p. 271c25-26)
《中阿含經》卷3,15經:「三曰邪婬,彼或有父所護,或母所護,或父母所護,或姉妹所護,或兄弟所護,或婦父母所護,或親親所護,或同姓所護,或為他婦女,有鞭罰恐怖,及有名假賃至華鬘,親犯如此女。」(CBETA, T01, no. 26, p. 437c4-8)
《增壹阿含經》卷12:「亦不淫泆,見他女人色,心不起想,亦不教人使行淫泆。設見老母,視之如己親,中者如姊,小者如妹,意無高下。」(CBETA, T02, no. 125, p. 608a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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